2009年8月15日 星期六

控訴

控訴馬英九殺人
依據法令或契約規定,行為人對於無自救力之人,負有扶助、養育或保護之義務,但行為人遺棄他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、養育或保護者,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。

第294條(違背義務之遺棄罪)
對於無自救力之人,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、養育或保護,而遺棄之,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、養育或保護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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